屯溪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使规范(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1-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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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使规范
(试行)
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屯溪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使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选择具体量罚标准的决定权。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体现以人为本,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对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同一类型案件,在同一时期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四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循法律效力原则,正确使用具体法律依据。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具体罚款额数,一般须对应本《规范》和分则列明的划分标准实施。尚未有分则列明的,处罚款时可按情节不同在法定幅度内分档次选择。慎用最高限额处罚款。
第六条 本《规范》如有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符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