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8.31”讲话精神,大力推进“科教兴皖”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
二、评选名额及构成要求
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140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20名。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中小学,参加所在市、县的评审推荐,其推荐人选不占所在市的指标。
推荐工作要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各省辖市根据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可按1:1.5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各省辖市所推荐的人选,在各类教育机构中,普通中小学不低于80%。在各类人员中,教师不低于80%,校园长(近3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副职除外)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所有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申报要从严控制;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推荐评选。
1.推荐提名
推荐提名工作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学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3),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评审推荐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为通过。
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2.业务考核
省教育厅对推荐人选统一进行业务考核,并对推荐人选定的一篇论文(一部论著)组织水平鉴定。
3.评审及审批
省成立“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要求。各省辖市报送的材料有:
1.市评审推荐委员会组成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任教学科、职称、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小结;
2.《安徽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见附件4,须盖省辖市人民政府章)一式2份;
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3份;
4.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
(二)时间安排。各省辖市于2008年10月13日至17日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2008年11月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对特级教师申报人选进行业务考核,在此基础上,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六、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安徽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附件1:安徽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2: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
附件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
附件4:安徽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